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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城乡一体化,谁是受益者?
作者:佚名 来源:地产世界   点击:    2008-3-10 15:59:26 【字体:
    盘点中国的社会问题,城乡差别始终绕不过去。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但依现实情况,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城乡差别并不比三十年前更小。今年,恰逢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创造了年均增长率近10%的“世界奇迹”;然而,城市和城里人从中受益的程度,明显高于乡村和乡下人。

  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预示着中华伟大复兴已经步入轨道,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能更快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协调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则重现中国曾漫漫两千年在世界上的先进地位,则几无可能性——毕竟现在已非农耕社会。正是在这一宏大历史背景下,《城乡规划法》方显其光辉熠熠。2008年是这部法律实施的第一年,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前,重新解析颇有意义。

  首先,它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城镇化率已由三十年前的不足20%,激增至目前的45%。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如何为之制定相匹配的法规与制度?不可否认,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经验可资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政府正努力调整相关政策,比如连续几年中央第一号文件都眷顾“三农”,比如部分城市消除户籍制度二元化的尝试,比如批准成都和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但整体而言,政府却未能紧紧追随历史步伐,遑论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前面。而《城乡规划法》,堪称第一部从立法层面彻底抹平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沟壑的显性法律,同时它也让1989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走到了尽头。因此,无论是从内在的功能作用,还是外在的象征意义,《城乡规划法》都具有划时代的价值。

  其次,它必将促进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矛盾重重,虽经五年宏观调控亦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纷杂的乱相之中,土地是源头,而众多土地违规开发事件,又与城乡规划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作为房地产先导环节的城乡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程度。一方面,沿袭十几年的“一法一条例”,早已不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原有的城市规划监管不严,规划跟着官员任期走的现象突出,另外规划覆盖较小,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为三分之二,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还有,乡镇规划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全凭地方政府及村集体的利益需要。

  第三,它将有利于治理严重的农村违规用地现象。这也是将《城乡规划法》最大、最直接、最快见效的功能。一是我国人多地少,须坚守已近破线的“18亿亩耕地底限”,二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前者的结果是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大量的厂房建在规划缺失的乡镇,后者的结果是住宅需求巨大,加之房价高涨,必然出现小产权房;目前涉及到城市居民和公司拥有的农村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城市郊区的乡村自然“近月楼台先得月”,偏远的乡镇也急于招商引资,目前正热播中的电视剧《乡村爱情》中,连偏处山区的“象牙山村”也为吸引企业投资而全民动员。

  第四,它将优化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关于城市化的模式,以前社会上曾有较多研究和争论,比如原来的《城市规划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其中所谓“大城市”,是指50万以上人口——按此标准全国所有一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都应控制发展。此次《城乡规划法》已删除这一条,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家和诸多地方政府倾向于打造“城市群”和“城市带”。中央明确要求:“继续做好长三角、京津冀、成渝、海峡西岸、北部湾等重要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城市群发展,客观要求做好城市之与城市之间,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统一规划。

  最后,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效落实才有价值。就如《物权法》的出台对有产权房的民众是一大好事,但现在很多拆迁户都以此为“尚方宝剑”漫天要价,导致各地旧城改造举步维艰。正如建设部所言: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毋庸置疑,《城乡规划法》已翻开了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房地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篇章。虽不免有些许坎坷,但毕竟大道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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